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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996年11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日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是南起暮云市北至傅家洲的湘江水域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
  第三条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保护区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均有保护本辖区湘江饮用水水源的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部门航政机关是对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水利、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六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区划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猴子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傅家洲尾的湘江主河道河段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一级水源保护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半径的水域及取水口近岸一侧上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滩为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大托乡黄鹤岭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河段、桔子洲头至傅家洲尾西侧河道及其两岸集水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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