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达供应,直接结算。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
19.企业应将税后留利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神,合理使用。
20.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集体经营的小型国营企业,不上交折旧基金;其他企业的折旧基金,企业可留用百分之七十。少数技术改造任务大的重点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折旧率。
21.企业有富余的自有资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可以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其他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按利改税办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全部留给企业;接受投资企业所应分的利润可在税前扣除。实行集体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向企业外投资所得的利润,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22.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权安排3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原值在300~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权安排5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到一亿元的企业有权安排1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原值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有权安排2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隶属关系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单项工程土建面积超过原有面积的30%,土建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20%,需报省经委批准。实行集体经营的小型国营企业用自有资金和一般贷款进行技术改造,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项目,如房屋和设备修复,简单的设备更新,不论资金数额大小,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3.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平调和摊派。因平调和摊派而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要负责赔偿。
六、在资产处置方面
24.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和转让时要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主管部门要列出所属企业高精尖设备名单,向企业通报。
25.出租的固定资产,其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仍由租出单位按现行规定提取。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其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由转进单位按现行规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