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有权设立自销产品经销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几个工厂联合设立;可以就地设立,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其经营范围除主要销售本企业自销产品外,还可以销售政策允许的其他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登记发照。
11.工厂自销产品可以批发,可以零售,可以批零兼营,可以委托商店、货栈、信托、贸易中心、物资、供销等部门和城乡个体户代销或经销,也可以按照利益均占,风险共担的原则,和上述部门或单位联营、联销。
12.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凡省内外贸公司无力经营的,可以组织工贸联营或委托经贸厅代理出口,经省经贸厅同意,也可以由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出口。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
13.经省物价局批准定有地方临时出厂价格的钢材、生铁,焦炭等产品,其允许自销部分,可以临时出厂价格为基础,在不高于或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由企业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煤炭(含地县煤矿),允许以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加核定的财政补贴定额为基础,在不高于或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由企业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其他工业生产资料(包括原料和中间产品,如矿石、钢坯等)的自销部分,均以国家规定的出厂价为基础,在不高于或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由企业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属于生活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可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活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
14.物资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经营工业企业的自销产品可按工厂自销价格加规定的运杂费和管理费用制定供应价格;属于调剂、串换的物资,允许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作价供应。经营计划保本价的物资,年终销售利润以不超过百分之一为限。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计划内物资转作计划外物资销售,不准转手倒卖发票,如经发现,从严查处。
15.日用工业品中实行固定价格的产品,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产品,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对湘政发〔1984〕16号文件规定的部分二类日用工业品和三类日用工业品价格继续放开,实行工商协商定价,零售价格由工商企业灵活掌握。
16.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鲜活、残损、积压、呆滞商品的削价幅度。
17.凡不允许自销的产品,一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四、在物资选购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