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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企业主管单位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必须保证百分之九十的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对于达不到这个条件或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有权要求调整计划,下达计划的部门应实事求是地考虑企业的要求。
  3.企业必须确保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完不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相应地追回计划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并且根据情节给予罚款,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由于主观上的原因,不能按时保证企业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而影响了生产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罚款和其他处分。
  4.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产品的增产和销售。
  5.凡指令性计划产品以及主要原材料、能源由国家或省平衡的指导性计划产品,其确定定点的主管部门应对定点企业加强领导,对生产完成不好,经过帮助仍改进不力的,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
  6.企业有权参加外贸谈判,鼓励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实行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或搞补偿贸易,但必须考虑外汇偿还能力和遵守国家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
  7.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用协作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用本企业“三废”生产的产品。
  对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自销2%,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硫铁矿、煤炭、水泥,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应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以由企业自销。国家计划调拨的产品,凡因用户不按期提货,或因运输紧张造成生产企业库满,影响当前生产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自销。
  凡衔接好供销计划的产品都要签订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违背合同,都要承担经济责任。
  8.凡允许自销的产品不受地域的限制,允许销往外省和出口,有关部门应予放行。但在条件基本相等的情况下,某些短缺原材料应首先满足省内需要,尤其是那些耗能高的紧缺原材料,更应优先满足省内需要。
  9.企业自销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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