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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的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调配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专业技术干部要求调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包括经批准辞去原单位职务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鼓励,经用人单位考察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闲散在城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自学成才人员,电大、职大、业大、夜大、函大毕业生,自费大学毕业生,以及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中专毕业生,凡愿意到乡镇企业工作,工作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考察试用符合条件,可按照国发〔1980〕54号文件和湘发〔1982〕12号、湘人劳科,〔1985〕138号文件的规定,录用为国家干部。愿意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与用人单位商定后,分配部门即可派遣,不受分配计划限制。
  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仍按国家干部管理。他们的家属子女属于城镇户口的,可随迁,属于农村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优先解决迁往城镇落户问题。他们的住房,在区乡镇落户的,由区乡镇解决;在县城落户的,由县房产部门解决,也可由房产部门每年拨出一些房子由人事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掌握安排。他们的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优先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由双方确定。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工作的,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专业技术干部的同等待遇。
  四、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企业培养人才。乡镇企业要为职工创造条件,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文化基础较好,有一技之长,又有培养前途的,应重点培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和大型企业,要积极帮助乡镇企业培养人才。教育部门要把培养乡镇企业人才列入计划。乡镇企业委托院校、科研、大型企业等单位定向培养大、中专毕业生,应事先与代培人员签订合同,毕业后必须在本企业工作十年以上才允许流动。否则,应向企业加息偿还培养费。
  五、各种形式的人才支乡,都应签订合同,明确期限、任务,待遇等有关事项。属于调入、录用、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合同,由县(区)人事部门中证;属于其他形式的支乡合同,由县(区)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中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随意违反合同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如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难以实现时,应由中证部门负责调处。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由乡政府和县(区)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部门要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在乡镇企业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用。对他们的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由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鉴定,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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