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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85〕 1985年7月15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鼓励和帮助乡镇企业加强专业技术力量,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很快,不仅已成为农业翻番、农民富裕的重要支柱,而且已成为振兴湖商经济的生力军。但是,目前乡镜企业人才奇缺,必须从人事制度上进行改革,打破城市与乡村、全民与集体的界限,打破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界限,广泛开发人才资源,疏通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渠道,逐步建立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队伍。各部门、各单位应顾全大局,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实把这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抓紧抓好。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力求每年安排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任何单位都不应阻拦。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受聘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做职或提供技术服务,所得报酬归己。但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图纸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按协议交纳有关费用。条件允许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与乡镇企业挂钩,组织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承包技术项目、进行技术攻关和转让技术成果等,报酬和所得收入的分配办法由双方单位商定。
  人才富余的单位,应允许乡镇企业借用专业技术人员,报酬和管理费由双方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商定。专业技术人员被借用期间,人事、户口、粮食关系保留原单位,借用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鼓励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乡镇企业工作。他们在受聘工作期间所得报酬全部归己,退(离)休金仍由原管理单位照发。
  上述聘用、借用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在聘用、借用期间的医疗费(包括因工伤残的医疗费用),因工伤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人照料的费用,以及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由聘用、借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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