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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立足改革,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情况,放宽政策,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大发展。
  (1)关于乡镇企业的税收和有关财务列支问题,按照省税务局最近的规定执行。
  (2)鼓励乡镇建筑队进城、出省施工。乡镇建筑队出省承包工程,凡外省要求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的,由省城乡建没环境保护厅批准;要求省乡镇企业局批准的,由省乡镇企业局批准,外省没有统一要求的,由市、县批准。乡镇建筑队可以联合成立建筑公司,积极培训和招聘设计、预算、施工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3)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发矿业。除开采稀、水金属,特种非金属和在国营矿区内开办新矿需经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各种采矿(包括煤、黑色、有色、化学、非金属矿等),在统一规划下,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质矿产部门要积极提供地质资源。其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可以自产自销,不受限制。
  (4)开放物资运输。除国家规定不许上市的物资外,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物资,在保证完成国家征派购任务、国家计划产品和已签订购销合同的原则下,允许自产自销,不许设关设卡加以限制。对乡镇企业部门在政策范围内申请外运的物资和产品,铁道部门应安排必要的车皮计划,积极承运,
  (5)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生产,应与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工商行政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
  (6)各级计划、物资、财政、银行和变通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立上户头,给予支持和指导。乡镇企业的产品价格,除计划安排的产品和物资外,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灵活掌握,做到地无分南北,人不分东西,交易不分公私,愿买就买,愿卖就卖,随行就市,薄利多销。
  (7)切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利益。乡镇政府一般可提取乡镇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二十,至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用于统筹解决各项公益事业的开支,并应从严掌握,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摊派和乱收费用。各部门、单位、个人为乡镇企业服务,可经双方协议签定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县、乡(镇)两级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的业务活动费。
  七、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建设。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乡镇企业的管理机构要加强。省、地、州、市、县社队企业局改名为乡镇企业局,乡镇要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要选调一批较强的经济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充实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允许招聘一些农村户口的“能人”,从事乡镇企业的管理工作,其户口、粮食关系不变。各级要逐步建立乡镇企业的各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以上决定,地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凡过去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决定执行。各地要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为宣传,大力表彰先进,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努力开创乡镇企业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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