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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
 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4号 1997年3月10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教委《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较快,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非法巧立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有的要求学校缴纳“预算外收入政府调节基金”、“特困企业基金”等资金;有的在兴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向学校集资和摊派;有的不仅继续执行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而且还擅自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向学校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有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对学校搭丰收费;还有一些单位频繁到学校进行各种检查,使学校应接不暇。据不完全统计,学校承担的各类检查达10多种、各种收费项目达到多种,其中仅基建方面就有30种。这些行为不仅加重了学校的经济负担,加剧了办学经费不足的矛盾,而且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直接影响学校的稳定,学校和教师反映极为强烈。为了保证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现就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依法拨足教育经费,不得违法留下缺口由学校自筹解决,加重学校负担。
  二、严禁对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对学校的各种收费。凡违反规定的各项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各地各单位擅自设立的对学校的各种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已收取的应坚决清退。确属服务性的收费,有关单位应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给予适当优惠。坚决纠正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学校预算外资金属财政性教育经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各级税务部门应切实按现行税收政策,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继续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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