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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四、为解决煤炭资源开采枯竭后煤矿职工的生活和就业困难,煤炭“安居工程”要尽可能安排兴建在就近的市镇。各地煤炭单位住宅建设要相对集中,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经济适用、生活方便的矿工生活小区。对迁入市镇的煤矿安居住宅的居民,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
  五、煤炭行业“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建委、省房改办牵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局、省煤炭局参加;申报工作由省煤炭局负责;项目立项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由省计委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审批下达(中央在湘单位由省煤炭局报煤炭部下达)。
  六、煤炭行业“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由省财政厅、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在取得申报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安居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后,持当地正常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费清单,经省建委会同有关单位核减后,到各地有关部门办理缴费和有关手续。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湖南省煤炭行业安居工程税费减免审批表》收费。
  七、煤炭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多渠道筹集和管好用好建房资金。申报煤炭“安居工程”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煤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审批由省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经省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八、属于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内的煤炭企业事业单位,可优先向所在城市计委、房改办、人民银行申请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规模,经所在城市贷款承办银行审查同意后,报省计委、省房改办,省人民银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国家安居工程年度贷款投资计划由省计委商省人民银行和有关贷款银行后审批下达。允许建设单位以“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作抵押取得贷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煤炭局
                          省计委
                          省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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