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
 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3号 1997年3月5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煤炭局、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局、省房改办《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县属以上国有煤炭企业事业单位210家,分布在13个地州市60个县(市)内,居住职工21万户94.5万人。由于大多数煤矿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扭转“北煤南运”局面时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建设的,职工住宅及配套设施先天不足,加之投产后煤矿长期政策性亏损,因此,住房建设严重滞后。全省煤炭行业现有住宅295万平方米,其中非成套住房和危房占47.5%,人均居住面积仅3.12平方米;尚有无房户4.55万户,占总数的21.7%。煤炭职工生活困难特别是住房紧缺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尽快改善煤炭职工居住条件,实现到本世纪末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的目标,现就在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加快解决煤炭职工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县属以上国有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建设统一实施“安居工程”计划。在住房建设期间一律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8号和湘政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具体工作由省煤炭局和省建委共同组织实施。
  二、实施煤炭“安居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缴纳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以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地方分成的耕地占用税、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免征菜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通信设施建设基金、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等,减缴基本农田造地费。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由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征地后的劳动力安排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煤炭行业“安居工程”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省内煤炭设计施工单位。由煤炭基建队伍承建的,参与煤炭行业劳保统筹,免征劳保统筹基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