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强化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6〕4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统计局《关于强化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关于强化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30号文件和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扭亏增盈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考核范围调整为: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工交口、商贸口、农业口、林业口、外贸口、监狱口等。考核指标调整为: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委、省人民政府今年初已明确对扭亏增盈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省属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由省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地州市属企业由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将负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名单统一报省扭亏增盈办公室。
三、严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要按照新的考核指标,区分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企业状况,制订各地区、各部门分年度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要把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并记录在案。对完成考核指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区、部门予以批评。
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收入管理要按照省劳动厅、省经贸委制定的《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湘劳薪字〔1992〕483号)的规定执行,如停发奖金,相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工资等,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处置。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主要内容。因企业领导班子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整顿或调整,并限期扭亏或减亏;有关主管部门对此类企业的领导班子问题久拖不决的,应追究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认真统计并定期公布扭亏增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