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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广厦工程”顺利实施
  (一)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只缴纳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以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新菜地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通讯设施建设基金、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等,减缴基本农田造地费。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地后的劳动力安排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二)为解决中央和省属在长高校、中专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长沙市政府本着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项目需要,在河东、河西行政划拨适量土地,作为在长高校、中专教师新村建设用地。在其他地、州、市的中央和省属高校、中专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实行行政划拨。
  (三)兴建教职工住房,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执行;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统建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专项基金等专项收费;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
  (四)各级政府和城建部门要将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时要相应建设教师住房。
  (五)在各地兴建的“安居工程”住宅中,安排15-20%的住房,按成本价优先售给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并减免50%的交易管理费。
  各单位分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分配出售或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安排给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六)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职工住房,房地产企业将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教职工,经各地安居工程办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确认,可免交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中规定的各种税、费;投资方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亦可按零税率办理。
  (七)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困难,各级房改部门在住房资金的计划使用上,应优先安排贷款,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五、突出重点,加强教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一)建设教职工住房,一定要本着积极、量力、求实、效益的原则,坚持建新房与改造旧房相结合,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小城镇集资联建与有组织自建相结合,允许建房形式的多样化,不搞一刀切,并切实搞好教师新村的通路、通水、通电等必备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先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在今、明两年内,仍以解危解困为主,不宜追求过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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