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住房建设,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工建设。中央在湘高校和中专(含其事业单位,下同)教职工住房,由其主管部委和学校负责建设;省属高校、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补助专款,由其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建设;省属中专教职工住房,由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建设;地州市所属高校和中专、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由地州市政府和其主管部门与学校负责建设;县市区乡镇所属学校职工住房,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教委(教育局)与学校负责建设;村办或几村联办学校教职工住房,由村或联办村负责建设。
提倡建设教师新村。鉴于目前校园面积均比较狭小的现状,今后原则上不再在校内建设教职工住房,提倡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从有利教师工作、方便教师生活出发,在校外建设教师新村。
三、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资力度
坚持住房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体制,切实改变过去单纯由国家包揽建设的做法,鼓励社会、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筹资建房,逐步建立起国家、地方、学校、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建设教职工住房的投资新机制。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及当地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比例,由教职工个人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教育经费拨款渠道,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城镇学校按规定建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应专项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条件的学校经主管单位和房改部门批准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城市教育费附加、校办产业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四)设立教职工住房建设补助专款。从1996年起,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职工住房建设补助专款,各级政府也应设立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补助专款,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的补助和奖励。
(五)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支出时,对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应给予倾斜。
(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和海外侨胞捐资,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七)农村中小学教师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有偿分配等方式筹措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