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药材市场,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工作,禁止擅自恢复或变相开业。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药材市场必须限期停业清理,转向经营其他商品。
省及有关地、县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行业管理、质估监督和市场监督。市场所在地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市场开办单位搞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市场信息、业务培训、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市场管理机构制定质量检查制度,培训质检人员,并对市场经营的药材质量进行监督抽验,对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假劣中药材的,依法给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市场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禁中西成药及国家规定的有关药品进入市场,及时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
禁止开办药品集贸市场。对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药品批发市场、牛药材专业市场及其他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取缔。
五、加强领导,落实药品管理工作的责任
依法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
药品管理法》、《紧急通知》和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整顿规范好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法律和政令畅通。
各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互相支持,共同搞好药品管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药品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年度考核和奖罚制度,加强检查督促,保证部门职责和药品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药品管理工作混乱的,要给予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行政监察部门要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和《紧急通知》、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的工作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以及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妨碍法律和政令畅通,造成本片区药品管理混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