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管理,整顿药品经营秩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只能向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和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批发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从事药品批发业务时,必须查验购货单位出具的药品采购介绍信,必要时须查验其药品经营或医疗执业有关证照的副本或复印件,并如实作好登记,将药品采购介绍信与记帐凭据一并存档备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各类医疗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了药品生产或者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
各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购、销各个环节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由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由药品执法监督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所采购的药品实行暂控,并逐品种、逐批号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查出有假劣药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村供药网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乡村个体医疗诊所的用药,统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县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向国有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采购,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对于少数暂时尚未建立供应网点且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的乡村用药,可以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禁止向个体诊所、药店销售麻醉药品和成瘾性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要严肃查处,直至依法撤销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使用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整顿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坚决取缔药品集贸市场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置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规范和整顿。要建立主任负责制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对药材市场实行封闭管理。对入市交易的中药材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凡未经检查、抽验的药材,一律不得上市交易。要加强市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市场经营户在场外设立药材仓库。药材市场的管理机构要服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主动协助监督机关搞好市场执法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经营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交易的药品的,要坚决查处并清除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