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
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3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药品哲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无证或出租、转让证照和采取个人承包方式违法经营药品的现象依然存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以及非法批发、采购药品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药材市场布点过多,超范围经营炮制中药饮片比较普遍,有些地方甚至迁就、纵容违法买卖中西成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程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大我省药品管理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整顿、规范我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在7月31日前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检查。对违反《
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委托加工和受理委托加工生产药品,零售企业擅自批发销售药品,以各种形式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营部承包给个人以及转让、出租证照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合格证、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以及异地无证照生产、经营药品者,坚决予以取缔。对制售假劣药品的,依法给予严惩。
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要限期清理纠正。逾期不自查自纠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