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水电厅
关于发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湘政发〔1996〕3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发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发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水电工程,发挥了很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目前全省水利行业综合经济实力不强,自身建设滞后。这一状况制约了水利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水利队伍的稳定,为了加快水利基础产业和水利经济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围绕服务水利、水电建设主业,开展多种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要拓宽经营门路,扩大经营规模,形成支柱产业。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水利部门所属机关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实体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由税务部门先征,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所得税适当返还照顾,并用于水利部门发展生产和弥补事业费不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2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当年全额返还。
三、对经过省地州市水利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井用银行(含信用社)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本项目新增所得税,在还货期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县(市)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还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