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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湘政发〔1996〕28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国发〔199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调整定购粮食销售价格。规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粮食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必需品,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务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出台。这次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各地、州、市行政首长责任制,在确保实现今年物价控制目标和基本不牵动市场粮价上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
  二、改进定购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政策性粮食销售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人民政府定价的规定,全省定购粮食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行署、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定购粮销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省物价局另行下达。县(市)及县(市)以下城镇的定购粮食销价省人民政府委托各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制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其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定销价格,个别县(市)需要高于的,要经所在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实行适当补贴。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价调整而下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将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两劳两所”人员由各级财政实行定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对靠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困难企业职工,适当提高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水淹区移民口粮供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26号文件办理。对于粮价补贴,各地要从严掌握,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严禁搭车增发津贴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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