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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湘政发〔1996〕2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多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移民口粮供应政策,为安定移民生活、促进库区开发、稳定库区秩序做出了贡献。为适应粮食购销新体制,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保持库区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改革全省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加大库区开发力度,促进库区粮食生产,发展库区经济,逐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要坚持以库养库,哪一级修水库,哪一级负责安排好移民的生产、生活。今后兴建水库的移民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补助应由灌溉受益区列入电力成本中解决。要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明确责任,共同担负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稳定销量,统一销价,定额补贴,钱粮分开,地县包干,共同负责。
  1、稳定销量。省对地州市按1995年度实际安排的移民口粮供应量纳人定购粮专项支出,总量不变,专粮专用。此次改革方案出台后新增的库区移民,按照水库权属范围分级安排。确需省安排粮食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定购粮中安排。
  2、统一销价。取消原8种供应价格,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按调整后的当地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供应。
  3、定额补贴。定购粮销价与原供应价的价差,由省财政按全省综合平均每50公斤稻谷50元标准对移民进行补贴。原享受的供粮价格不同,相应的补贴标准不同。即原按每50公斤早稻粮谷9.5元、11.55元、12.66元、15,59元、16.37元、18元、22.1元、24.5元价格供粮的补贴标准分别为57.67元、55.62元、54.51元、51.58元、50.8元、49.17元、45.07元、42.67元。省财政补贴后与定购粮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由移民自行负担。
  4、钱粮分开。供粮、补钱双线运行,分部门落实,各负其责。所需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筹集到位,逐级下拨到县(市、区)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补贴款的发放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移民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和按月直接发放到移民手中,负责发放部门不得从中提留手续费。粮食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户数、人数、粮数,分户发给移民购粮票证,按月或按季供粮,做到品种齐,不断档,不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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