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
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湘政传电〔1996〕16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省烟叶生产和卷烟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1997年烟叶生产、收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新烟上市开始,在执行国家现行烤烟收购价格的同时,价外补贴标准在1996年的基础上提高16.3%,使每5.0公斤烟叶的平均收入由今年530元提高到580元,具体到小等级的价格由省烟草专卖局商省物价局确定。全省执行统一价格。如国家调高烤烟收购价格,则相应降低补贴标准。价外补贴由调用烟叶的单位承担。
二、继续实行每上调50公斤上中等烟叶,提取10元生产基金,由各地、州、市、县用于组织烟叶生产、支持烤房建设和奖励烟叶生产、收购、科研的有功人员。生产基金由调用烟叶的单位承担。
三、为加快烟叶标准化收购站点的建设,提高烟叶收购站点建设费的提取标准,即每上调50公斤上中等烟叶,向省内烟厂提取10元,向省外烟厂提取20元。
四、上述价外补贴、生产基金和收购站点建设费均免征农业特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五、对烟叶生产、收购、调拨任务完成好,烟叶内在质量和等级合格率高的单位和种烟大户实行分级奖励。奖励款免征所得税。省对地、州、市、县的奖励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
六、对签订了生产收购合同的种烟面积,给予生产投保,保险金由当地烟草公司支付,进入烟叶经营成本。
七、进一步完善厂县挂钩办法,组织卷烟厂与烤烟主产县联合建立稳产优质的烟叶基地,烟叶由基地县直调烟厂,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烟厂投入基地建设的全部资金进入生产成本核算。
八、凡烟叶收购量在500吨以上的乡、镇,都要建设一个标准化的烟草站,1997年完成万亩乡(镇)的标准化建站工作,全面实行微机管理。投入烟草站建设的资金进入生产成本核算。有关地方政府在土地征购、物资供应、资金投入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