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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
 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 湘政办发〔1996〕5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基础原材料产品生产,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精神,结合我省关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对部分产品的生产用电继续减(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化肥、烧碱项目,其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二、湘乡铝厂、长沙铝厂、泸溪铝厂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湖南铁合金厂、桃江锰矿、湘潭锰矿的铁合金生产用电,省维尼纶厂、株洲化工厂、益阳地区电石厂的电石生产用电,七一化工厂、洗溪磷矿、湖南磷化工总厂、浦市化工厂、杉木塘化工厂的黄磷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三、对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的生产用电,实行单耗考核(见附表),凡超过单耗考核指标的用电部分,按每千瓦时加价0.1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免征产品生产企业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三电办和电力部门每半年核实征收一次。
  四、县以上煤矿的煤炭生产用电,按每千瓦时0.003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五、对省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产品,不再征收由各地、州、市开征的地方电力建设集资。
  六、有关电力建设基金的其他政策、措施按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      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电耗考核定额表



┌─────────────┬───────────────┐
│   产品名称      │ 考 核 定 额       │
├─────────────┼───────────────┤
│    烧 碱       │2450千瓦时/吨(交流电) │
├─────────────┼───────────────┤
│    电解铝       │17700千瓦时/吨(交流电)│
├────┬────────┼───────────────┤
│    │ 硅 锰     │  4600千瓦时/吨    │
│  铁  ├────────┼───────────────┤
│    │ 锰 铁     │  4100千瓦时/吨    │
│  合  ├────────┼───────────────┤
│    │ 金属锰     │  8600千瓦时/吨    │
│  金  ├────────┼───────────────┤
│    │ 铬 铁     │  3400千瓦时/吨    │
├────┼────────┼───────────────┤
│    │ 1万吨以上厂  │  3150千瓦时/吨    │
│电  石 ├────────┼───────────────┤
│    │ 1万吨以下厂  │  3400千瓦时/吨    │
├────┴────────┼───────────────┤
│       黄 磷    │  16500千瓦时/吨   │
├─────────────┼───────────────┤
│      湘江氮肥厂尿素 │  1600千瓦时/吨    │
├─────────────┼───────────────┤
│      资江氮肥厂尿素 │  1360千瓦时/吨    │
├─────────────┼───────────────┤
│      小 尿 素  │  1400千瓦时/吨    │
├────┬────────┼───────────────┤
│    │ 2万吨以上厂  │  430千瓦时/吨     │
│碳 铵 ├────────┼───────────────┤
│    │ 2万吨以下厂  │  480千瓦时/吨     │
├────┴────────┼───────────────┤
│      硫 酸    │  108千瓦时/吨     │
├─────────────┼───────────────┤
│      普 钙    │  180千瓦时/吨     │
├─────────────┼───────────────┤
│      钙镁磷肥   │  460千瓦时/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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