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 湘政办发〔1996〕5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盐业市场管理和加碘盐的供应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近来少数地方盐业市场管理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劣质盐流入市场,无碘盐进入碘缺乏病区,私运私销、非法经营等行为比较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碘缺乏病的防治,社会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贯彻《
食盐专营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加强我省盐业市场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食盐专营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把盐业市场管理作为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商业、供销、卫生、技术监督和盐业等有关部门,有取有力措施整顿盐业市场,打击不法商贩销售劣质盐的行为。在整顿中如发现无激光防伪商标的食盐,视同劣质盐查处。对无生产许可证、运输准运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而非法从事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坚决杜绝非食用盐和非碘盐销往食盐市场和碘缺乏病区。对违法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整顿行动,及时对生产、销售劣质盐的案例进行曝光,广泛开展食用加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碘缺乏病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