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和各行业要建立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和各类体育协会,充分发挥各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十三)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全省80%的县(市、区)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60%的城市社区和大中型企业、30%的农村乡(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站;全省农村每5000人,城镇居民每1000人中至少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超过2万人。
设立湖南省社会体育培训中心,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群众体育骨干。
设立湖南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十四)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体育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制订实施社会体育督导以及群众体育、体育社团、体育经营、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逐步完善群众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全省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运动会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增强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十五)加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到2000年,省辖地级市和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努力创造条件,建设和完善体育活动中心,包括标准运动场、游泳池、体育馆、射击场和网球场;县市逐步具备两场(标准体育运动场、带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一池(游泳池)、一房(综合训练房);乡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应有计划地建设农民文体活动中心;城市社区及居民住宅小区要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规划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公共体育馆和机关、企业、学校的体育场馆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向社会开放,实行低偿服务。
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体育场地设施。因城镇建设整体规划需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要先行择地新建。
(十六)加强体育市场的培育、开发和管理,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增强家庭体育消费观念,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单位和社团、个人的积极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投资体系。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国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研制和引进价廉物美、简便适用的体育器材,满足群众的不同健身需求。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体育市场实施管理,保证体育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