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四)签订合同。乡(镇)、村应公开“四荒”租赁、发包、拍卖,由“四荒”出让和受让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名、面积、界限、开发经营内容、起止期限、出让金额、交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办理手续,双方签字盖章,经合同公证部门公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立案归档,进行依法管理。
  (五)监督实施。县(市、区)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责任按合同要求对租赁、发包、拍卖“四荒”的治理开发进行检查督促,坚持按合同技术方案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承包、租赁或购买“四荒”者,按照合同或协议依法治理开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更不得单方中止合同。对因人为因素影响治理开发工作,造成承担、承包、购买者经济损失的要负经济赔偿责任。
  四、坚持“谁受让,谁开发治理,谁受益”的政策
  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者的开发经营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哄抢或毁坏。受让者对“四荒”开发后,在合同期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参股联营,但必须征得原出让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3年内不按合同规定开发治理的,出让方有权无偿收回。
  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管理监督制度
  “四荒”开发中发包、租赁、拍卖所得资金,实行村有乡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申报程序是:
  (一)发包、租赁、拍卖所得资金由乡(镇)农经站专户立帐,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利息归权属所有的村集体。
  (二)由拥有资金使用权的村向乡(镇)政府提出治理“四荒”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向县(市、区)水土保持机构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三)乡(镇)政府根据村治理“四荒”计划和县级水土保持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切实加强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开发利用“四荒”资源时,必须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各地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修建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开办工矿企业,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丘岗开发、城镇开发等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做到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