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
“四荒”资源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 湘政办发〔1997〕1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洲、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有农办、计委、水利、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落实部门治理开发“四荒”的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提供服务,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农村办要研究有关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措施,搞好综合协调;计委要监督、指导治理开发“四荒”规划的制定;国土部门要按国家优惠政策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和监督治理开发“四荒”方案的实施;财政部门要提供治理开发“四荒”规划和设计的前期经费。
三、“四荒”治理开发的具体做法及步骤
(一)做好开发规划。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水利部门会同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组成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规划班子,编制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规划报告、“四荒”资源分布图及统计表等基础资料。规划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属于“四荒”的不能纳入“四荒”范围;界限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待界限清楚、明确权属后方能纳入范围,以免造成新的资源破坏和管理混乱。规划经农办、计委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开发措施。根据总体规划,各乡(镇)、村对需开发治理的“四荒”资源逐片逐块制定治理开发方案和水土保持措施,坚持以治理促开发,以开发促治理的方针,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位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四荒”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乡(镇)、村根据实施方案,初拟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的各种书面合同或协议,报县(市、区)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中有关指导意见、技术要求、水土保持措施等作为必要内容要写进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