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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十、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原则上一个城市委托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存贷款金融业务原已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的不再变动。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一般按当年新归集额的0.5%提取,贷款手续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提取。各级政府房改办和人民银行应对受托银行的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不按委托协议办理政策性住房资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严肃查处。
  十一、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利率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交存当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自结息之日起自动转存;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专户内的其它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向中心按同业往来利率付息。中心向单位付息:半年以内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半年以上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单位和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5号文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十二、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须发放《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职工使用、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本息凭《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和有关审批件,否则,银行不得办理。
  十三、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其风险准备金的动用由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政策性住房资金及其净收益免征税费。
  十四、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核算,按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房改办报送会计报表;省直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期向省房改办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和季度统计报表。
  十五、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优先予以缴纳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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