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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 湘政办发〔1997〕1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为切实归集、使用、管理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4号和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其中: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用于公有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提取的住房房产税;已上交财政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补贴的资金;企业公益金和企业住房使用权摊销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单位自管公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入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单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管理运作、受托银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省房改领导小组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制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政策;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受本级政府委托制定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本级政策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三、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省房改办负责拟订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政策;指导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业务工作;编制全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统计报表;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会同省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稽查各地(州、市)、县(市、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
  省直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以及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编制本级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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