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10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省已归集住房公积金6亿多元,部分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了60%,对加快我省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地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偏低,影响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的有效形式,是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州、市)、县(市、区)要迅速建立;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州、市)、县(市、区),但单位未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规定足额补交;对于一些经营困难、难以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亏损企业,经批准后,其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可以适当降低。1997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长沙市、岳阳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地(州、市)、县(市、区)至少要达到60%。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批准出售公有住房和住房建设立项,不得动用单位房改资金,不得购买“安居”住宅。对无故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计划、建设、房改、银行、财政、税务、国土测绘、规划等部门除停止办理其住房建设的有关手续外,对迟交部分要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单位帐户内直接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