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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

  二、责任划分。按照省政府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要求,对地州市一律实行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为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8%左右的控制目标管理,并继续实行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对省直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其具体品种项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和责任部门分别是:
  1、粮食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3%左右,由省粮食局负责。
  2、猪肉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7%左右,由省财办会同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负责。
  3、蔬菜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6%以内,由省财办和省蔬菜办负责。
  4、中西药品价格全年涨幅控制在7%左右,由省医药局负责。
  5、农资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石化局和省供销社共同负责。省石化局在生产环节上应重点突出尿素等大化肥,按计划调拨进度及时交货,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出厂价格。省供销社应重点保证流通环节不违农时,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农资供应工作。计内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和计价办法;计外尿素、钾肥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经营差率。
  6、集市贸易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物价局负责。重点做好粮、肉、菜等主要食品的价格监审工作,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7、服务项目中的学杂托幼费、医疗保健费全年涨幅分别控制在15%和10%左右,分别由省教委、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上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控制目标,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安排调控计划,并有系统内层层落实,定期检查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统计局逐月在《湖南日报》上公布各地州市的同比和环比物价指数、省直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涨幅;内部通报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凡价格涨幅突破省定控制目标的地方和部门,要停止和推迟调价增费措施的出台,并限期将涨幅降到控制目标之内。年终对全年控制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控制目标任务好的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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