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安居住宅建设,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湘政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建设,土地出让金按当年当地标准地价下调10%交纳,其它有关税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抵押贷款购建房制度。允许购房户在一次性缴付30%的房款时,以所购房屋、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工资收入、储蓄及有价证券等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到20年。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规定标准。允许普通住宅建设单位存满40%的建设资金时,以住宅建设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其评估费减免30%。
(四)在预售普通商品住宅时,其营业税按预收购房款的50%作基数缴纳,其余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缴纳完毕。1998年6月底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缓征收。
(五)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空置商品住宅转作普通住宅向安居户、拆迁户出售,当地政府应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六)允许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将所购住宅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经营,并给产权人每年一定的回报。产权人终止委托时,同时停止支付回报。
(七)鼓励进城经商的农民和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外公民购买商品住宅,并给予常住户口和减免契税等优惠政策。
(八)购买普通住宅自住的,其契税由6%下调到2%。
(九)严格中低收入户购房审批程序,确保中低收入居民购买普通住宅。
(十)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以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为主要内容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以促进住房消费。
(十一)建立住宅价格转换机制。逐步实行由住宅成本价过渡到商品价,并引导消费者选择消费。
(十二)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育。
五、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要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其每一房改年度的出售价格要基本达到上年普通住宅的造价。要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到2000年要基本实现按成本租金出租公有住宅,对因提高租金造成生活困难的住户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购、建房时不得享受普通住宅有关优惠。对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需要通过出售该房屋再购买商品住房自住的,不受原定的出售房改房年限限制。禁止无偿分配住房。
要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