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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
 (1997年3月19日 湘政办发〔1997〕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房地产业真正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普通住宅建设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城乡住宅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住房水平,是我国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也是关系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同时还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住宅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抓紧抓好。
  二、明确住房发展目标。
  我省住房发展总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其中城市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70%;到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90%以上。农村住房到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6平方米。
  三、切实抓好城镇普通住宅建设。
  普通住宅包括安居工程(含集资、合作住宅,下同)和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每套普通住宅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四类住宅100至110平方米,三类住宅80至85平方米,二类住宅70至75平方米,一类住宅65至70平方米。
  城镇住宅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定向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注意把城镇住宅建设与旧城改造结合起来,通过住宅建设推进城镇开发与发展。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好住宅建设质量的提高。要制订住宅质量建设标准,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住宅建设质量优良。
  四、降低普通住宅造价,促进普通住宅消费。
  (一)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实行限价。安居住宅销售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建委、省房改办湘价房字〔1995〕第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在安居工程住宅销售成本价的基础上加15%的利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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