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行政事分开
1.合理划分和界定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现有的行政机关(不含机构改革中经批准,由行政机构改为事业单位,仍行使行政职能的),但不能因此再增设行政机构和超分行政编制。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行政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起来,以促进机关职能的转变,但不允许因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再将行政机构转为事业单位。
2.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事合一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政事职责可以分开的,在将其行政职责交归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后,可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目前分开确有困难或不能一步到位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到位;政事职责联系紧密,难以划分的,可改为授权承担某些行政性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再挂政府机关的牌子。
3.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按照上级关于事业单位等级规格的有关规定,研究建立不同于行政级别的各类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并实行动态管理,从而逐步取消、替代事业单位现有的行政级别。在新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制度出台以前,现有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可暂时保留;作为过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确定其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享受相当行政级别的有关待遇,而不再确定该机构的行政级别。
4.规范事业单位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对个别承担较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确因特殊需要保留现有名称的,须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二)调整结构布局
1.撤并压缩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对因部门所有、因人设置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加以合并,提高其规模和整体效益;对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并。
2.逐步打破事业单位条块分割的格局。要从增强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采取措施,逐步改变事业单位在设置和服务对象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现象。要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省、地(市、州)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一般应下放给所在地管理;不能下放的,也要积极面向社会,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对托儿所、幼儿园、文化站、卫生院(所)等为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试行“社区化”,由社区内单位或居民集资举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