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市建设处(加挂风景园林处牌子)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及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等行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规划和计划、体改方案和法规;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客运交通、防洪设施、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监察和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城建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城市轮渡、地铁,不含公路干线设在市区的轮渡);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城市建设资金初步计划,并对使用进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土地划拨、出让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植物园、动物园及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包括珍稀和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移地保护);指导和管理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城市建设、风景园林建设的对外交流、引进项目资金和合作;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劳动工资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房地产行业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土地部门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工作;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管理房屋权属,负责全省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权证登记和发放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和产籍管理;管理房屋地产咨询、交易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评估、经纪人员资格认证;指导和管理全省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工作;指导和推动城镇住宅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社会中低收入者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房屋商品化;组织调处、仲裁房产纠纷和落实房产政策;组织协调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公务员和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全省土建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管理委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指导委直属单位离退休工作;研究制订全省建设系统教育的发展规划及人才培训、布局的有关政策;受省教委委托,综合管理全省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负责全省高、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建设类专业的办学条件资格审定及教学业务指导,管理委直属大中专学校;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岗位培训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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