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保留湖南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省建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省建委应加强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建设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制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和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和推进全省城镇住宅建设,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及有关人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规章。
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属于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下放给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包括各地州市自行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划设计和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市场开发等部分权限;减少计划分配任务;将企业的用工计划权、内部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权、调配权、经营合同审核权、劳动工资审批权等归还企业;取消评优活动和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将职工培训、建设经济科技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等,逐步转交学会、协会办理。
二、主要职责
省建委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