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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报告的通知

  二、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资金有偿使用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必须坚持为农民服务、为农业服务、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挖掘农村资金潜力,支持社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不是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业务,不得以股金名义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资金只能在社区内有偿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规范管理。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坚持因地制宜,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乡镇为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目前已建立的地方,要重点抓好整顿完善和巩固提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一次检查,并由农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尚未起步的地方,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行政干预,同时,要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开,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要按照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明确职责。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农经发〔1994〕21号)执行。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具体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乡镇合作基金会依托乡镇经管站设置,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经管站按合作基金会的章程办理,但帐务要严格分开,制度要健全。做到有章可循,保证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四、广泛聚集和合理投放资金。合作基金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吸收股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员只能是乡(镇)、村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会员须以资金入股,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章程。其股金应以集体资金为主,股金要保持相对稳定。合作基金会会员股金所有权不变,并享有优先借款权。
  合作基金会资金投放的对象主要是本会会员。投放的项目依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要坚持短期、小额和有效的原则;坚持“一事一借,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坚持借款申请、审批、抵押、担保和“三查”(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等制度。按投放项目分别不同档次合理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不准高于国家金融部门规定的利率标准,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保证借款如期收回,避免资金的沉淀与损失,尽可能发挥投资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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