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应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七)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于1998年1月底以前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团体自查自纠阶段。
1997年6月至7月由各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从6月开始,由社会团体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湖南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书》,认真填写,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自查自纠的材料、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为了确保财务审计和资金证明的真实准确,由省民政厅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1995年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审计和验资,并按国家民政部的统一要求填报《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产负债表》,《年度经费收支表》。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1997年8月至9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报告书》要报登记管理机关2份,其中1份统一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基金会经挂靠单位初审,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后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有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达到整改要求时再换发登记证书;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凡保留、整改、撤销和合并的社会团体均要在公开出版的报纸上公告,经费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