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省性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2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地(州)市社会团体有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1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县(市、区)社会团体有2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或50名个人会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会费收据,不擅自提高会费标准,不乱收会费,不涂改、转让收费收据;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含分支机构)审批手续;
8.按规定1994年以来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查同意);
10.法人社会团体应有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有5万元以上、地(州)市社会团体法人有3万元以上、县(市、区)社会团体法人有1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四)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限期进行整改:
1.一年以上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不按规定收取会费或乱使用会费收据,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4.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内部管理不善,问题突出,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6.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7.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
8.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五)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应予以合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以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因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按部门、系统设置的专业性组织要严格控制,一般应成为省或地市一级社会团体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也可根据部门、系统所设社会团体业务相近的特点将若干个相关社会团体合并成,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团体,特别是对几个社会团体办事机构都设立在行政机关或经济管理部门的同一个处(科)室的,必须合并。学术性组织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其他专业性、联合性组织也应从严控制,减少交叉设立。地、州、市、县(区)要防止逐级仿效成立各级各类社团的现象,减少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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