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严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按本通知统一要求,从严把关,不得降低标准,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有关证书(包括登记证、会费许可证、会员证、理事证、法定代表人证等)。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根据民政部的要求,除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外,其它各类社会团体(含基金会)都属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社会团体的下设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也应进行清理整顿,鉴于这些机构不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应由所属社会团体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设立。因此,凡是尚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或以协会、学会,研究会命名的分支机构,应在这次清理整顿中统一改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并办理报批手续。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会址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也不得设立区域性分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上述机构的社会团体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办理报批手续。凡依法撤销的上述机构,已刻制的印章要收回,已设立的银行帐户要注销。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杜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省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带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三)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含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