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灾情汇报审批制度。各地原则上不要组织汇报团(组)来省汇报灾情,应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本地的抗灾救灾工作。如确需派人向省政府汇报,须先由行署和州、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经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汇报。进京汇报灾情,由省政府组织安排。
(三)确定灾损补偿办法。当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州、市、县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一定比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倒塌房屋间数、死亡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救灾能力,先由民政、水利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再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确定给予适当的资金、物资补助。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给各地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可由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达,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
(四)归口救灾募捐工作管理。各地因救灾须在当地开展救灾募捐工作,必须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全省各地、州、市、县(市、区)需出省募捐的必须报省民政厅批准。所有募捐款应归口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分配,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五)增强抗灾的科学决策能力。各地要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灾情信息网络,完善灾情管理制度,提高灾情测报和灾情信息处理的能力。气象、水文、水利、农业、电力、地震等部门要加强灾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当地政府指挥抗灾救灾提供依据。要加强灾情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健全灾情档案制度,研究和探索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规律,总结抗灾救灾经验。
三、健全抗灾救灾监督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抗灾救灾资金、物资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拨付,重点使用,坚决杜绝平均分配或挪用、截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科学的救灾款物分配制度,建立严格的五保户、特困户台帐。救灾款必须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的伤病治疗困难以及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二)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各行署和州、市政府在接到下拨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文件后,要在20天内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要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地要对抗灾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及时检查、全面监督,确保抗灾救灾款物按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
(三)建立救灾款物监督处罚机制。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本级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察、审计执法力度,每年须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并予以通报。对于挪用、截留抗灾救灾款物的地方和部门要严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