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 湘政发〔1997〕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因灾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防灾减灾研究和抗灾救灾管理,对于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抗灾救灾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坚持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灾后要不等不靠,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迅速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重建家园。提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保险,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和农村灾损补偿制度。民政部门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进一步办好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扶贫储金互助会、储粮会。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援灾区。
(二)坚持地方自救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要确立自救为主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历年的灾型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今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行署和州、市、县政府负责解决;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必须立足依靠当地集体和群众自行解决。
(三)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中央和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补助资金、物资,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在逐级核实灾情、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救济方案。
二、规范抗灾救灾工作行为
(一)明确报灾程序。各地灾情统计口径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夸大或缩小,上报灾情必须实事求是,统一由各级政府核实后,以文电的形式逐级向上级政府或政府救灾办公室报告,并分别抄送上级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报灾文电,必须由政府领导签发,严禁越级上报。要建立灾情调查审核制度,对于虚报灾情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