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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治安模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5、治安状况良好。单位内部无群体性闹事、械斗、无集体越级上访、无非法游行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连续2年无政治案件、无刑事案件(人员特别多的单位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每年发生刑事案件的数量低于全体职工人数的3‰),无因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重大交通事故、无火灾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建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创建活动作为今后几年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重点,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同发展经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同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结合起来,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承担起创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要亲自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
  (二)选准突破口,齐抓共建。各地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创建活动的突破口。创建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部署;各级综治委和党委政法委具体指导、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宣传、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劳动、民政、财政、建设、卫生、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参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创建标准,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
  (三)大力宣传,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创建活动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各地各单位宣传系统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设立专题,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推介典型,把创建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四)认真检查督促,大力表彰先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经常检查的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检查督促,大力表彰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创建工作平衡发展。各地、市、州要按照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重点抓好高标准安全文明小区、高标准安全文明村镇、高标准治安模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省综治委、政法委每年对全省创建工作要组织检查,并进行总结评比授牌。对已授牌的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和治安模范单位,各地各单位要注意抓好巩固提高工作,每年要组织抽查,合格的继续挂牌,不合格的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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