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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治安模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4、社会稳定,“打”、“防”落实。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常年除“六害”同时,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国道省道沿线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报警点或警务站,落实警民护路责任,形成防控体系。乡镇无非法游行,无集体越级上访,无群体性纠纷械斗和宗族纠纷械斗;连续2年以上无政治案件、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每年发生刑事案件的数量不超过人日总数的0.5‰,发生治安案件的数量不超过人口总数
的3‰,;刑事案件破案率达90%以上,在册逃犯追回率达90%以上;无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突出的治安问题;无治安混乱的单位和场所;无车匪路霸、地痞村霸、街痞市霸;无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村连续2年以上无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5、全面发展,制度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能够在基层全面得到落实;群众普遍树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不断提高,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治安模范单位标准
  本方案所说的“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办公、生产、生活等区域。治安模范单位要求做到以下五点:
  1、领导高度重视。单位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配有专职人员,并有固定经费来源。单位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并检查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解决。
  2、规章制度健全。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等制度全面量化,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做到综合治理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3、防范措施有力。单位按规定设有治保会、调委会或治保员、调解员、户籍协管员,具体负责治安、保卫、纠纷调处和人口变更移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有治安巡逻队、护厂(院、校、店)队等群防群治队伍;设有24小时值班的门卫,较大的单位有治安执勤室或报警亭;单位办公区、住宅区、生产经营区能封闭的实行封闭管理,不能封闭的设有专兼职看门守楼人员;住宅区、办公区和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安装防盗防火报警系统;防火防灾设施齐备,功能正常,使用和管理责任到人;建有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机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100%,改好率达85%以上,过渡性安置率达80%以上,3年内重新犯罪的少于5%;建有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暂住人口登记率达100%,重点人口列管率达100%、控制率达90%以上,工作对象管理信息采集率达100%。
  4、社会风气淳朴。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行为文明。无封建迷信、婚丧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无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干部职工关系融洽、团结互助,邻里和睦。干部职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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