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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治安模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更加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确保全省政治大局安定,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社会风气好转,各种事故减少,1997年,要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全省城市“安全文明小区”达标率在30%以上,农村“安全文明村镇”达标率占乡(镇)村总数的25%以上。省里重点抓好100个高标准“安全文明小区”、100个高标准“安全文明村镇”和100个“治安模范单位”的创达工作。从1998年开始,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逐年增加达标比例,力争三、五年内使全省所有的小区、村镇、单位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三、创建标准
  (一)安全文明小区标准
  本方案所说的“小区”,是指城镇居委会 范围内人口较多、房屋集中的居民区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生活院落或有利于开展创建活动、便于管理的一定区域。安全文明小区要求做到“五好”:
  1、组织健全,队伍好,小区有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综治工作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必要的办公经费,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做到机构、人员、职责、报酬、办公场所“五落实”,工作得力,作用明显;义务消防队、户管队、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人员、工作、报酬“三落实”;基层组织成员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2、政治稳定,治安好。小区居民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无非法游行、集体越级上访、请愿、静坐、闹事、罢课行为,无影响重大的群体性纠纷或家族、宗派纠纷械斗;连续2年以上无政治案件、刑事案件(人口特别多的小区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每年发生刑事案件的数量低于人口总数的1‰);每年发生治安案件的数量不超过人口总数的5‰;全部刑事案件破案率达85%以上,大要案破案率达90%以上,治安案件查处率达100%;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责任事故。
  3、风气纯正,守法好。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普法率达100%,合格率达90%以上;积极引导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小区人口年犯罪率低于1‰;封建迷信和婚丧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得到遏制,无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居民无超生现象;军警民关系密切,邻里互助,家庭和睦;居民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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