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湖南省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
村镇、治安模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1997〕11号)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提出的《湖南省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治安模范单位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治安摸范单位活动,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一种好形式,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确保全省政治和社会持续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把这项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4月24日
湖南省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
村镇、治安模范单位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乡镇、治安模范单位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对维护全省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进一步落实,起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项活动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一种好形式,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为了使这项活动在全省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并取得更好的成效,根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省综治委、省委政法委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和治安模范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营造起一个个社会治安良好的小气候,以此带动全省社会治安大气候的进一步好转。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促进全省政法工作“九五”计划和“长治久安工程”的落实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来进行。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和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提高基层、社区和单位的治安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