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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报告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1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务业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具体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兴办的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双向服务。
  二、社区服务业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民政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协调、指导、管理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群众应当积极支持、参与和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三、凡具备条件开办的社区服务项目,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社区服务证书》,纳入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范围,实行挂牌经营与服务,享受社区服务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社区服务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售。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对《社区服务证书》进行一次审检。
  五、积极鼓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支持和兴办社区服务项目,鼓励和吸引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人士以及境外团体、企业在我省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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