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湘政发〔1997〕1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消化我省粮食财务体制下放以来的粮食财务挂帐,不再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确保全省粮食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湘政发〔1995〕30号)精神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粮食财务体制下放以来(即1995年、1996年)形成的粮食财务挂帐均由地(州、市)、县(市、区)负责消化。
二、各行署、州市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1995年、1996年的粮食财务挂帐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核定挂帐数额,分清性质,划分责任,于今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三、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目标和要求。
(一)从1997年开始,各地州市要确保不再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包括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财政对粮食企业当年的政策性补贴,各地要及时、如数拨付到位,不得欠补;粮食企业自身要通过采取降低成本、压缩费用、加强财务管理、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等措施,实现扭亏增盈。
(二)从1997年开始,各行署和州市政府对本地清理上报的1995年、1996年粮食财务挂帐(包括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分5年进行消化(含本息),每年最低消化比例分别为:1997年10%,1998年20%,1999年20%,2000年25%,2001年25%。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措施提前消化。
四、各地州市要制定具体的消化挂帐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政策性挂帐由财政全额消化,经营性挂帐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消化挂帐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各级财政预算盘子中安排;
(二)用粮食企业经营性利润弥补;
(三)各级政府清理历年结余的平价粮食“平转议”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