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展直接融资。一是在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人民银行要与省计委密切配合,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直接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解决企业生产所需资金。二是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申报组建财务公司。三是积极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促进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四是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外融资或引进外资,并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国际结算业务服务。
(五)进一步加大对扭亏有望企业的“解困”力度。要根据本系统开户企业的情况,对扭亏有望的企业开展扭贷挂钩和多种形式的支帮促活动。重点是压缩企业“三项资金”占用,下大力气盘活资金存量,挖掘资金潜力,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对亏损企业中有市场、有潜力、有效益的产品,要采取承兑汇票和贷款封闭运行的方式,积极支持该产品的生产,帮助企业扭亏增盈,走出困境。要进一步完善驻厂信贷员制度,充分发挥驻厂信贷员的桥梁作用,深化对企业的服务,密切银企关系。
(六)积极主动地支持企业转机改制,盘活资金存量。重点支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省定55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改革试点以及大公司大集团的组建工作,并把着力点放在促进企业的兼并和资产重组、盘活资金存量上。对国有企业间规范的兼并联合资产重组行为,银行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并按政策规定做好贷款利息的停、减、缓、免工作;对通过兼并联合实现资产结构性重组后有潜力、有效益的企业减员增效再就业工程,各银行要从信贷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对于按法律程序实行破产的企业,各银行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审批核销企业的有关债务;对通过采取限产压库促销、挖掘资金潜力等措施,加强经营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其信贷资金存量盘活部分,允许企业继续留用,银行不抵收贷款。
四、加强信贷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一是要根据《
贷款通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减少贷款的随意性。二是要根据“九五”期间国家信贷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信贷业务特点,提出优先支持、严格限制和禁止贷款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并集中资金,确保被列入优先支持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三是要积极参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确保中长期贷款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新的信贷风险。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