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
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1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确保中等专业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就是把过去包分配的指令性计划和多种调节性计划(委培、自费等)合并为一种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即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实行缴费上学的制度;改变毕业生由国家包分配的做法,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同时在招生录取方法、收费、投入以及办学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在湘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和省、地属中等专业学校同步实行并轨,一步到位。
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的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由省、部审定下达,省招生部门按招生计划招生。未经省招生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口、供粮手续(外省生源按所在省市区的招生政策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订,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招生能力确定,不得超负荷招生,不得办校外班。
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生源计划将下达到县(市),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取消按工商财、农林水、医卫和师范等分类划定录取分数线的办法。考虑到某些艰苦、特殊行业和边远地区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需要,可实行部分定向招生。定向招生方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招生的具体办法和相关政策,由省教委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