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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 湘政发〔1997〕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政府一把手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主管审计工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研究审计工作,帮助审计机关解决实际困难。要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为审计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审计机关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并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审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和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纪教育,搞好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徇私枉法、隐瞒重大违纪事实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并组织审计执法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
  三、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切实安排好各项审计工作。除完成经常性审计项目外,要突出重点: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开展专项审计;对亏损企业、破产企业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掌管国家资金的部门、单位要严格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开展审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亦应开展审计;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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