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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工商企业税外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第九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特此明确并规定:今后我市凡有确需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由市物价和市财政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文件实施。县(市)、区无权自立出台任何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
  五、加强对企业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登记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和省物价局湘价费字〔1996〕308号文件精神,由市物价局和县(市)、区物价局按“统一发放”、“自愿申请”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于1997年1月底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三家联合制定的《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免费发放到所有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自愿要求申领《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的集体、个体工商企业,按湘价费字第30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收费登记卡所列项目和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乱收费行为。企业可随时凭卡向发证单位投诉,发证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六、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这次全面清理企业税外费的基础上,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七、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意义,要象抓减轻农民负担那样,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所扎实实抓出成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将在明年上半年适当的时候,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企业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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